鬼長什麽樣子(家裏有鬼怎麽驅趕)
酒後,由於害怕“妖怪”出現在麵前,男子點燃了衣服和被褥,企圖“趕走妖怪”。不料火勢蔓延,放火燒了出租屋,並燒毀了鄰近存放石膏線的倉庫.所幸由於報警和撲救及時,沒有人員傷亡。
近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對一起縱火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蒲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回放
2019年10月8日,蒲某某酒後在出租房內睡覺。迷迷糊糊中,他看到幽靈“漂浮”在他家的屋頂和門口,時而變成蜘蛛和昆蟲,時而變成不同的身影,有的張牙舞爪,向自己撲來。
怕這些鬼“拔筋骨”,蒲某某拿出打火機點燃一件外套,在手裏晃了晃,以此趕走“鬼”,嚇走“鬼”。隨後,床上的被子和床單也被著火的衣服引燃,火勢越來越大。蒲某某恐懼中騎電動車逃離現場。
火勢蔓延,燒毀了租戶和隔壁存放石膏線的倉庫。所幸附近群眾和消防部門將火撲滅,沒有給周邊居民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經鑒定,火災中,各種石膏線損失價值共計人民幣14000餘元。
案件
現場直擊
歸案後,蒲某交代,自己20多年來一直嗜酒如命。最近幾年,他經常一頓飯喝1-2斤白酒,經常喝醉。喝醉時,他經常看到“怪物”。
其家人反映,其之前與蒲某某同居時,發現其有酒後“持刀斬鬼”的現象。
案發後,蒲某某在羈押期間也是這種精神。
根據司法鑒定意見,蒲某某被診斷為酒精所致精神和行為障礙,案發時處於發病期。
因此
蒲某某酒後“放火驅鬼”
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案件
釋法說理
的司法鑒定顯示,蒲某某的行為符合《國際疾病及相關健康問題分類(第十版)》 (ICD-10)中的“酒精所致精神行為障礙”,案發時處於發作期。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蒲某某受到精神病性症狀的影響導致放火行為,其實質性的辨認能力及控製能力已經受到削弱。
strong>但飲酒係原因自由行為,參照2016年司法部發布的《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評定其對本次作案行為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本案給出的司法鑒定意見符合行業規範、技術規範、國家標準、司法鑒定程序,符合證據形式要件,予以采信。ⷀ案件審理中,蒲某某家屬、鄰居的證言表明,一直以來蒲某某都有喝酒的習慣,酒後有異常表現;且蒲某某自己也知道飲酒過多後會出現幻覺;在火勢蔓延之後,蒲某某能夠明白火災的危害並且逃跑;事後,蒲某某可以回顧、陳述案發當時基本情形。可見,蒲某某在作案時知曉其行為的性質,並沒有完全喪失法律意義上的辨認能力。結合司法鑒定意見,應認定蒲某某作案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據此,法院認為,蒲某某飲酒後在居民區出租房,點燃衣物、被褥,放火燒毀房屋以及周圍群眾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被告人蒲某某係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且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
案件
普法筆記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具有的辨認和控製能力。我國刑法將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劃分為無刑事責任、完全刑事責任和限定刑事責任。
通常情況下,行為人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以其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為前提,但並非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就一定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如行為人存在精神障礙尤其是精神病性精神障礙,就有可能使其責任能力減弱甚至不具備。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多精神正常的犯罪嫌疑人將患有精神病作為辯護理由,試圖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刑罰。因此,審判實務中,判斷行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患有何種精神病及其輕重程度以及評定其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時,必須把醫學要件和法學要件緊密結合起來,才能作出更加完整的解釋。
法條鏈接
《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製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來源: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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