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車厘子樹苗”卻結了海棠果 專家:普通人很難辨認樹苗,應選擇有售賣資質的店鋪購買...
最新公布的《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時,支付周期未滿的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計發;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的約定計發;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沒有約定的,按照依法製定的企業規章製度的規定計發;沒有約定或者規定的,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2年7月4日發布的指導案例183號主要觀點為: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規定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不能享有年終獎,但勞動合同的解除非因勞動者單方過失或主動辭職所導致,且勞動者已經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的工作業績及表現不符合年終獎發放標準,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大多數企業發放年終獎都會強調發放日之前離職的不發放年終獎金(有一次性發放、分兩次或多次發放的形式),從上述最新法規和司法解釋來看,有必要完善相關規章製度的製定和表述方式。建議方式如下:
一、分兩次或多次方法的,統一表述為一次性發放(同時減少發放金額),第二次或第三次發放采用靈活的表述方式處理,具體見下表:
二、完善、落實績效管理相關製度和流程,績效目標設定、績效溝通、績效評價及績效反饋都要以書麵形式進行,被考核者和考核者都要簽字確認,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呢。